说起打官司,也许大家都觉得这是跟我等普通老百姓八竿子打不着的事情,毕竟在很多老百姓眼里,只有不遵纪守法的人才会吃官司。别忘了,现在是法制社会,当你的人身财产收到侵害时,当你接受到的服务缩水时,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说,很多民事诉讼纠纷最终是以调节告终,但是,有些时候,碰上认死理的对方不同意调解,那就只能奉陪到底。谁输谁赢,看法官论断,一审不行还有二审,只要时间耗得起。不过话说回来,法官有时候也是很难办,因为法官的作用是来解决问题的,而不是制造问题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案子并不复杂,也很好调解,只要双方都退让一步,问题就解决了,非要扯到判决上去,有时候反而会激化矛盾,酿成社会不稳定的根源,走到这条路上的时候,虽然官司输赢很明显了,但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却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我想,这样的结局是法官不愿意看到的。
前面说了这么多,无非是为打官司这个事儿做个铺垫。既然要打官司,核心问题在于取证。俗话说,做买卖靠秤,打官司凭证。所以,无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取证是一个艰难而又严谨的工作,很多时候,证据取好了,官司就胜诉一半了。
我没学过法律,也不懂法律术语,所以我把我这些日子看到的法律术语和一些提法,用大白话写下来,外行能看懂,内行莫笑!
一、物业不履行合同提供证据照片的延续性
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是怡和嘉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商。我因为工作关系跟他们接触很多,也非常熟悉。对于物业服务业务相关的官司取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主要在于物业服务的长期性、延续性,单纯从照片上无法一眼就能判断出瑕疵。我想,这也是大多数人常犯的一个错误。往往我们说,找一找某小区物业的毛病,大家能说很多,总结起来几千字。拍下的照片无数张,但是严格按照取证来说,可用的并不多。
比如,你说怡和嘉园某楼道卫生条件很差,打扫不及时。你提交的是一张楼道里垃圾遍地的照片。但是这张照片你只能证明你拍摄的时候的现状,无法展现一个漫长的过程。物业方面的律师稍微有点儿经验都会说:你这个照片不能证明物业没有打扫。因为物业清扫楼道并非24小时连续工作的。可能他每天早晨清理,而傍晚的时候,楼道垃圾是最多的,这个时候你拍摄的照片无法作为德和物业没有打扫卫生的证据。
所以,你需要做的,就是要来一个长时间、持续性的展示过程。对于取证人来说,拍照片是最好的取证方式,在智能手机普及的今天,也是最便捷的手段。于是,你完全可以通过一周或者更长的一个周期,来持续展示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只要超越了他的服务时间间隔,就可以。比如某物业规定每周二五两天清理平台垃圾,那么,你只要能证明平台的垃圾超过三天,就可以,如果超过一周那更好。
话又说回来了,每天拍一张照片行不行?从技术上来说,是可行的,也是认可的。但是对于一些经验律师,都会提出者质疑:没有拍摄时间,没有拍摄地点,无法证明这就是怡和嘉园。所以,引出了下一个需要说的,如何记录取证时间。
二、证据照片要有合法的时间戳
从技术上讲,手机的时间都带有自动校准。手机拍摄的照片都会在数码照片中存储一个exif信息,这个信息详细记录了拍摄时间、相机型号、光圈快门,有的甚至借助记录了拍摄地点的经纬度和高度。但是现在的情况下,无论从法官还是律师,懂这块的人不多,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目前我国为法院服务的各类技术鉴定制度还尚未出台,鉴定机构也凤毛麟角,所以别指望对方律师会主动认可这个信息。经过多方比较,我们可以采用下述方式来实现精准的记录时间——
1、详细校准你的相机时间,确保不出现大误差。很多时候,因为相机断电,恢复到出厂的年月日,拍摄出来的照片可就差远了。按理说,照片没有拍照日期,没有有效的信息来验证照片证据,照片就成了无法佐证的孤本证据。。所以,如果要以照片作为证据,
2、购买当天出版的当地报纸,在拍摄某楼道垃圾脏乱差的时候,先来拍摄大镜头,大镜头里,报纸头版要出现,日期要清晰。至少头版头条大标题要让人看清楚是什么。这样,就会把照片的拍照日期锁定在了报纸出版以后的某日。考虑到远近对焦的问题,之后同一地点连续拍摄的其他证据照片可以不用报纸,但是更换地点后,建议还要使用报纸拍摄大镜头。
3、光有了报纸还不行,无法证明你的照片是今天拍的还是一周前拍的(因为你可能会找到上一周的报纸)。所以还需要对照片进行一个结束时间界定。网上有很多说法,我比较推崇的是“电子邮件法”。也就是你拍摄完毕后,尽快将照片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另外一个电子邮件。尽量选用163、新浪、QQ邮件等大品牌的第三方邮箱。因为电子邮件的发送记录和接受记录都是第三方自动生成的,无法更改。所以,收件箱收到的时间,就可以界定拍照的最晚时间了。而这样做的好处是,照片因为作为附件发的,不会被裁切和压缩,最大限度的保留了画质和有效信息。
通过报纸和电子邮件一前一后的时间界定,这张照片就可以详实、准确的记录下来该小区的卫生情况。
如此往复,一周以后,选出长期存在的问题,就可以作为固定证据了。
当然,固定证据的方法还有很多,只要不违法,提高效率,就可以来。有人推荐拍摄完毕后,通过QQ空间和微信,及时发布出去,因为他们也是无法更改发布时间的第三方机构,考虑到物业的忍耐底线,为了不激怒物业,不推荐这种方式来公开曝光——言外之意就是,你要是曝光就曝光,固定证据就固定证据,实现你的目的就ok。
三、充分利用录像功能实现证据的动态性、精准性
此外,录像也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这次跟德和物业取证的过程,我拍摄了大量的录像,其中很多内容是无法用照片呈现出来的,比如门岗保安对无卡车辆不登记、直接放行。这是一个连贯的动作,录像回放的时候,看起来非常过瘾,业主们越看越生气。对于拍摄德和物业在怡和嘉园的保安放行的录像,我定了两个原则:多天拍摄、动态记录。多天拍摄,就是要每天都拍,主要是为了避免集中到某一个保安身上,因为这年头“临时工”担责的事太多了,一旦物业翻脸不认,来一句“我们新聘的临时工不了解规则,已经辞了”,这取证工作就打折扣了。所以,要多拍摄几个保安,最好是早中晚都拍几个,能有精力就多拍。第二个原则就是动态记录。要拍摄从车开过来到停下,保安走过来的过程,一直持续到刷卡开门结束。这么做是为了避免物业翻脸对证“车停着,怎么能证明是登记完了给开门还是没登记给开门”,所以从车轮没停下就开始记录很重要。这些镜头不用多,十个足够。对于怡和嘉园这种小区,在上下班高峰期,想拍10个镜头太容易了。虽然我连续拍摄了很多天该类镜头,但是没费多少力气。
对于录像,我采用的是线性磁带记录,杜绝了后期改动的可能性。如果拍摄的内容足够长,为了节约法官时间,可以剪辑,但是一定记得要把原始磁带交上去,这才是法律认可的证据。
同样,录像证据也存在着时间问题。我在拍摄我家窗外晚上10点霓虹闪烁的镜头的时候,为了证明是晚上十点,我打开了收音机,调整到中国之声,正在播报新闻,中国之声的整点和半点有报时、有简短的新闻,主持人也会不断地说当前时间,这些都会作为背景声音记录到录像中,成为时间的铁证——报纸、广播、电视这些传媒的真实性和独一无二性,对取证的时间认定,作用极大,给对方无懈可击的可能,也给法官一个满满的信心,提高了证据的采纳性。如果有可能,也压缩一个小版本及时通过邮箱处理,从而认定不是通过网络在线点播回看放出来的声音。
四、证据录像照片一定要“合法取得”
在这样精心的组织和搜集下,采集来的证据合理、合法,更带上了精确的时间标签,从而做到了证据要求的基本要素。当天开庭时,物业的律师对此事显然是无准备,待我播放完了基本的录像后,再也找不到别的切入点,质证时提出的结论很没有水准: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不是合法拍摄;无法证明是怡和嘉园……
我及时纠正了他“不是合法拍摄”的提法—— 第一,我是怡和嘉园的业主,小区里的每一片土地建筑,都是所有业主共同的,作为业主在自己的小区拍摄环境和物业服务,不存在涉密隐私问题,无需申请报批。第二,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有所修正。该规定第六十八条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项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在于证据的取得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于录音录像资料而言,“是否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不能作为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和依据。根据这一条,如果私自录音、偷拍录像没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没有违反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至于他说的没法判断是否怡和嘉园的提法,就纯粹是狗急跳墙狗咬狗了,不做辩论。